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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期顺延条款之对比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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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如期完工,而承包人由于忽视办理工期顺延手续被发包人高额索赔的案例屡见不鲜。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旦发生工期索赔纠纷,工期顺延实质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只要发生了工期延误的事实,发包人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而承包人要想全部或部分免责,必须举证证明工期顺延的责任不在承包人。鉴于目前国内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存在很大差异,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履行,才可以避免被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笔者针对几个常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期顺延条款进行比较分析:

一、允许办理工期顺延的情形

不同的合同文本在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的约定上有所异同,具体体现在:

11999版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13.1条中明确了下列情形可以顺延工期,即:(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此外,通用条款第6.2条的工程师指令错误、第18条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合格、第19.5条的因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第27.4条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时间晚于约定时间、第43.1条的发现和保护文物以及第43.2条的发现地下障碍物都属于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形。

22007版《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覆盖了1999版施工合同关于工期顺延适用情形的约定,此外2007版合同还新增了“发包人的风险事件”、“非因承包人失误、违约的其他情况”、“紧急情况时承包人采取措施”、“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这几种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形。使得承包方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的范围得到了扩大。

32013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次将“工期顺延”定义为“工期索赔”,该文本在工期顺延适用情形的约定上也更为细化,除了在通用条款第7.5.1条和通用条款17.3.2条中详细规定了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可进行工期索赔的情形,亦新增了前两个示范文本所没有的一些新内容。其中“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及“因法律变化工期可顺延的情形”是该示范文本的亮点。“不利物质条件”包括1999版施工合同中提到的“地下障碍物”、“文物化石”等方面,但其范围又不限于以上内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于尚不构成不可抗力的气候条件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允许进行索赔。鉴于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利物质条件”和“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未进行详细的规定,笔者建议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完善。

二、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程序约定

    承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应当准确适用不同示范文本下工期索赔的期限及程序要求,从而防止因逾期索赔或者程序不当导致索赔不能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1999版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1、承包人应在通用条款13.1条约定的情形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2、承包人因通用条款13.1条约定之外的情形需要申请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的,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二)2007版《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2007版施工合同对于工期顺延的程序要求与1999版施工合同十分类似,主要是对于具体的申请期限进行了修改,其中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和其它情形而申请顺延的时限为事件发生后14天内。对于持续性事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逾期申请顺延和提供资料的,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但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如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三)2013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

2013版施工合同在工期索赔的程序上也更为规范。承包人除了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还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最终索赔报告。对于持续性事件,2013版施工合同和2007版湖北省施工合同一样,均要求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此外,笔者认为如下两点应该重点注意:

第一、三个示范文本均规定了发包人逾期处理索赔报告的法律后果,其中2013版施工合同规定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如未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第二、2013版施工合同与2007版施工合同都规定了“逾期索赔失效制度”,即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的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索赔,否则将丧失索赔权。但与此不同的是1999版施工合同仅仅是约定承包人须在可顺延事项发生后14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对于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律后果却没有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1999版施工合同下的工期索赔应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即虽然承包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权利),但只要承包人在两年诉讼时效内提起了诉讼,法院也通常会支持承包人的顺延主张。

                              

结语

本文所论述的三个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适用的情形和程序上各有优劣,为了规避承包人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认真研究该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除了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外,还应注意索赔证据原件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业主的变更指令、会谈纪要、工程联系函、施工纪录等),所有发出函件均应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书面签收,以确保工期索赔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证明效力,毕竟证据才是工期索赔胜诉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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