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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出台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的激励措施
11370次2009-07-21

省建设厅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激励企业创建工程质量精品,做强做大全省建筑企业,出台创建工程质量精品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提出三项激励措施。


  一、实行优质优价原则。对政府投资工程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对获得市级以上工程质量奖的,建设单位可给施工单位追加工程中标价1%—1.5%的奖励,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还可直接发包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作为奖励。对民营投资工程,可参考以上情况,实行优质优价原则,激励施工和监理单位创建工程质量精品。企业可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提高工程质量、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二、推行“扶强扶优”政策。在工程招投标环节增加质量信誉权重,对质量信誉好的建筑企业(或项目经理),可适当在招投标资格预审和中标单位评审中提高相应分值。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行业协会定期评选出管理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优秀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及信息网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推荐给招标单位。政府投资工程招标,应优先在上述单位中选取。在省建筑企业综合实力20强评选指标中,增加质量创优方面的权重,向社会推介质量品牌企业。


  三、纳入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各地要将工程精品创建活动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相结合,应将工程创优情况作为企业和个人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在工程质量创建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优先考虑,在企业资质检查和个人资格审查中建立质量先进企业和个人绿色通道,对技术管理松、工程质量差的企业和工程项目部严格检查,倡导“质量至上”的管理理念。各地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开表彰一批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一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营造“奖优罚劣”的管理氛围,不断增强企业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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